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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仙桃市金锤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的复函

仙桃市金锤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竞买登记时间及有关问题的请示函》收悉。函中所称有竞买人在拍卖会即将举行时,要求交纳保证金报名参加竞买,引起不同意见,致使出现纠纷。根据你公司来函分析,该纠纷主要涉及竞买人迟延交纳保证金是否会导致丧失竞买人资格,拍卖人是否有权调整举办拍卖会的时间,竞买人进场登记时无身份证件是否导致拍卖无效等方面问题。鉴于来函反映情况在拍卖中常有发生,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邀请有关方面专家专门进行了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对上述问题认识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拍卖公告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拍卖公告是一种要约邀请,公告内容本身不是要约,不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拍卖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公告确定的内容,对公告内容的合理调整并不应当导致合同无效。
      但是,这并不是说公告内容对拍卖人没有约束力,或拍卖人可以随意变更已经公告的内容。你公司如需在拍卖前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拍卖会的举行时间,应当及时通知所有竞买人,并且不能因此损害他人的利益。
    二、就本次拍卖而言,你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拍卖日15日前发布公告,定于3月9日上午10时举行拍卖会,后因有竞买人在拍卖现场报名参与,致使拍卖会延期10分钟举行。
    我们知道,拍卖是一种买卖行为,竞买人进场次序可能存在先后,因此导致短时间的顺延是可以理解的。只要不是因为竞买人之间,或者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而导致时间延期、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则这种短时间的顺延不应当影响拍卖会的进行。
    实际操作中,你公司在拍卖会现场及时就延迟举行拍卖事宜向在场的竞买人进行了通知,并且说明了理由。当时场上所有竞买人都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因此,此次拍卖会的延迟本身并不应当导致拍卖无效。
    三、在拍卖中收取竞买人适当的保证金,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无关于保证金的具体规定。
  在拍卖中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是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所做出的信誉担保,表示买受人以交纳保证金的形式,遵守买受的结果。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关于保证金的约定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这一合同行为对合同以外的当事人并无涉及。综上,交纳保证金是对拍卖人利益进行保障的措施,保证金是否足额到账的确认权应当归拍卖人行使。所以,某竞买人在得到拍卖人许可,并得到其他竞买人谅解的情况下,迟延交纳保证金不应导致其竞买资格的丧失。
   本次拍卖中,你公司拍卖规则中虽然规定了交纳拍卖保证金事宜,但并未明确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方式,某竞买人采用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并无不妥。
     四、竞买人进场时未携带身份证件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竞买资格。本案中竞买人为公民,根据《拍卖法》第三十二条“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规定,公民可以成为竞买人,参加竞购拍卖标的。在我国,证明公民身份的有效证件是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由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证明。竞买人以公民身份参加竞买,应当出示合法的身份证明。
   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人有权依法或根据拍卖规则在拍卖前核实竞买人的身份并确认其有无竞买资格。至于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的时间,《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无具体规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精神。某竞买人能够在拍卖现场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可以证明其公民身份,应当判定其竞买身份合法有效。
    五、在拍卖中,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竞买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拍卖人和竞买人之间以及拍卖人和买受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竞买人无权要求审查其他竞买人的身份证明,竞买人或者买受人对拍卖中其他当事人身份存有异议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拍卖行业协会反映,请求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进行审查或处罚。
   综上,你公司在2006年3月9日举行的拍卖活动,主体合格、程序合法。拍卖中,你公司延迟举行拍卖会的理由是充分的,坚持要某竞买人在拍卖会前交齐保证金的作法是公平的,要求某竞买人补交身份证件的措施也是及时的。整个拍卖过程并无故意隐瞒或欺诈情节,也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拍卖的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专此复函。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


附:
    关于竞买登记时间及有关问题的请示函

中拍协法律咨询委员会:
  我公司在今年3月9日的拍卖中遇到了一个法律问题,事件经过如下:
   2006年2月24日,我公司在本地媒体上发布公告,定于3月9日上午10时拍卖4宗标的。公告发布后,有许多意向人来人来电向我公司咨询,部分竞买意向人还向我公司索取了拍卖公告和拍卖规则等相关资料。
  3月9日上午9时45分,曾到访过我公司并与我公司有电话和短信联系的竞买人李某来到我公司,要求参加本次竞买。按规定进场参加竞买需交纳10万元保证金,李某当即交纳了随身携带的3万元现金,并要求另7万元用转账的方式支付。当时,我公司总经理就安排公司会计郭某和竞买人李某到银行转账,并强调他们快去快回。
    10点快到了,外出转账的两人未回,拍卖师到会场对在场的所有人(包括此前报名的两位竞买人和委托人)明确说明:“因还有一位竞买人转账的保证金是否到账正在查询中,拍卖会将延时一会”,当时会场上无人对此提出异议。
  10点10分,竞买人李某和公司会计郭某来到了会场,10点13分,拍卖会开始,在宣读拍卖规则之后,拍卖师还宣读了一些竞买需要注意的事项,并询问所有的竞买人:“如果大家对本次拍卖还有什么疑问的话,现在可以提出”。在无人提出疑问后拍卖开始,在进行到第2宗标的拍卖时,拍卖师报价:53万,39号竞买人李某举牌应价;随后66号竞买人郭某加价至54万;然后两人以l万元的竞价阶梯轮番竞价,直至39号竞买人李某出价至6l万后,再无人应价,三声报价后拍卖师落槌,并让工作人员和李某签成交确认书。就在所有的手续快办完,即将进入下一项拍卖的时候,66号竞买人郭某突然起身宣称:“39号竞买人李某进场登记时无身份证件(拍卖师在李某进场登记时曾询问过),按你们拍卖公司的拍卖规则上第一条,李某无竞买资格,刚才的拍卖无效”。郭某的随从人员也在场上大喊大叫。此时会场已比较混乱,拍卖师一再让其冷静,39号竞买人李某随即打电话让人送来身份证件。几分钟后,李某的家人给其送来身份证,但竞买人郭某依然不承认李某竞买资格,不承认刚才的拍卖有效。会场的混乱导致后面的拍卖无法进行,拍卖师无奈宣布暂停后面的拍卖。
  两天后,66号竞买人郭某的律师来到我公司,代表郭某就本次拍卖提出郭某的意见:他认为本次拍卖无效,理由有1.原定于10点举行的拍卖会没按时举行,而是推后了13分钟,李某进场已超过了原定的拍卖时间,李某交纳保证金也可能在10点之后,他也因此丧失了竞买资格;2.李某在进场时没按拍卖规则第一条上的要求凭身份证件登记,虽然事后出示了合法的证件,但时间已过,因此他并没有竞买资格,所参与的拍卖应是无效拍卖。
  对郭某的意见,我们公司认为:1.我公司初定拍卖于10点开始,但拍卖时间延后的原因也在10点给在场的所有人明确说明,当场并无人提出异议,虽然李某交纳保证金也可能在10点之后,但他进场时保证金已完全到账,我们认为他已具有了参与竞买资格;   
      2.关于李某身份的问题,根据我公司在拍卖前与李某有过多次的接触(含面见和电话、短信)的情况,我们已可认定他是一个普通的公民,同时在郭某对他的身份提出质疑后的几分钟内,他让家人送来的身份证件更进一步证实了他的合法身份,况且郭某在场上和李某轮番竞价我们也认为这是他对李某竞买身份的认可。
  为此,我们特请中拍协法律委员会的专家为我们评点一下:本次拍卖是否合法有效,我们的观点是否正确?
                      此致敬礼。
                        仙桃市金锤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摘自《中国拍卖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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