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拍卖企业之间在经营活动中,经常为公物的范畴发生争执。一种意见认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产均属公物范畴,这种意见是否正确?
回复:
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拍卖法》中所指的公物与国务院《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法「1992」48号)中所述的公物范畴是基本一致的,即:《拍卖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它物品,充抵税款”,“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除此之外的物品,不应列入《拍卖法》所规定的拍卖活动中的公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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