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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竞价方式的创新——电子竞价

     最近,在我公司举办的报废锅炉拍卖活动中,采用电子竞价方式,取得了超出预期的效果,获得了委托方与竞买方的一致好评。
什么是电子竞价?它与传统的拍卖竞价有何异同呢?
电子竞价是由拍卖程序软件、若干台微机及电子大屏幕共同组成竞价拍卖局域网络操作系统,与股票交易系统有些相似之处。具体的使用方法和程序就是拍卖机构将拍卖标的的编号、名称、起拍价、竞价阶梯等相关信息输入电子竞价操作系统,竞买人(隐去姓名,只显示自选的代码)在指定的房间微机上,独自进行竞价操作。操作时,如果某一竞买人报出一个新价位(必须是竞价阶梯的整数倍),并经系统自动确认,其他竞买人再报相同的价位则无效,必须报出更高的价位。一旦出现新的价位,该系统自动转入下一轮竞价。每轮单价间隔时间可预先设置,让竞买人有充分的思考时间。经过若干轮次的竞价直至在规定的时间内无人再出价时,拍卖竞价结束。显示屏上报出最高出价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其实,电子竞价的拍卖方式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例如:被誉为郁金香王国的荷兰的鲜花拍卖,日本的水产品拍卖都普遍采用电子竞价方式,近年来在国内的蔬菜拍卖中也被广泛使用。但是,他们的电子竞价是被应用在减价拍卖中,可以定义为“减价拍卖电子竞价”。我们知道,国际通行的拍卖竞价方式主要包括两种,即增价拍卖和减价拍卖。我在前面所介绍的电子竞价方式,应该称作“增价拍卖电子竞价方式”。它的创新就在于是在增价拍卖中的首次应用。
增价拍卖电子竞价方式在拍卖领域是个新生事物,有人对其合法性及合理性产生一些疑问也是情理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将拍卖定义如下,即“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出价者的买卖方式。”它准确地反映了拍卖的本质属性,是对拍卖现象的科学阐述。作为特殊的买卖方式或交易方式,拍卖必须要同具备四个条件:一、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表现为买主的多数性;二、必须有独立一致的标的,表现为标的同一性;三、必须有不断变动的价格,表现为价格的差异性;四、必须有公开竞价的行为,表现为行为的对抗性。四个条件相互密切联系,众多的买主、同一的标的和变动的价格是拍卖成立的前提条件,而公开竞争行为则是拍卖最显著的特征和拍卖成立的决定性因素。
运用上述拍卖的定义及四个必备条件来评估增价拍卖电子竞价方式,可以得出全部符合拍卖成立条件的结论,其合法性也是不容置疑的。因为整个拍卖活动,从拍卖会前的公告、展示、登记,以及拍卖会后的结算、交割等程序都是严格按照拍卖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所不同的就是在拍卖会的竞价阶段,用点击微机键盘竞价方式替代了传统的手举号牌竞价的方式。如同选举或表决会议上,用按表决器的方式代替举手方式一样。表现的形式虽有不同,但产生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增价拍卖电子竞价与传统的竞价相比较,在拍卖结果——成交价上不会有什么差异,但是在竞争的表现力方面还是有所欠缺的。尽管参加拍卖的所有人员都可以通过微机及主会场的大屏幕实时观看竞价的进展情况,但是毕竟没有身临其境,缺乏激烈竞争的氛围和体验。 另外,举办增价拍卖电子竞价拍卖活动,需要为每个竞买人提供有单独的微机和操作空间,这就要求拍卖机构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
采用电子竞价方式的最大好处就是能够防止拍卖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在传统的拍卖活动中,委托人与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竞买人之间相互串通的事件时有发生,更有甚者,有的竞买人有威胁、收买、恐吓的手段阻止其他竞买人竞价。特别是在拍卖 一些较为敏感的标的(例如旧机动车辆、报废机器设备)时,更是履履发生。拍卖企业没有对违规竞买人处罚的资格,只能在《拍卖规则》中提出一些警告。面对众多追逐经济利益的经营者,这些警告显得苍白无力,至多能使明目仗胆的串通有所收敛。而采用增价拍卖电子竞价方式后,竞买人的相关信息资料被严格保密,竞买人之间彼此不见面,不知道各自的竞买号牌,参加拍卖时,将其直接请入竞价微机的单独房间,不给其创造相互沟通的时机,从而有效地保证了拍卖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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